眶内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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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治好了癌症晚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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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再发展,也总带点玄学成分。

这回的疫情,英国一份儿杂志报道过一个案例,61岁男,淋巴癌+肾脏病,感染了新冠,短暂住院后回家休养,4个月后复查,发现新冠和癌症都消失了。

这个幸运儿本身有严重的肾衰竭,需要长期做透析,3年前发现了合适的肾源,才做了肾移植手术,但手术失败。

去年突然暴瘦,去医院检查,发现又确诊了经典型霍奇淋巴瘤,PET-CT扫描提示疾病分期为3期,也是癌症。

严重肾衰竭和3期淋巴瘤,都是足以理赔的重疾。

此时,癌细胞已经扩散到了他身体的各个地方。

黑色部分为癌细胞

而在他住院治疗癌症的同时,又出现了感染新冠的症状,医院进行检测,呈阳性反应。

60+,严重肾衰竭+3期淋巴瘤+新冠,恐怕很多普通家庭的老人都会慎重考虑,到底是不是要放弃治疗了,这样还能给家人留点钱。

所以这个老人住了10来天的院就回家了。

回家以后没有接受任何治疗。

但4个月后,奇迹发生了。

医院复查,发现所有关于肿瘤的指标都大幅下降,就连新冠检测都不再为阳性,而是阴性,也就是说,

新冠病*和癌症病*,斗了个两败俱伤。

黑色部分大大减少

研究人员推测认为,是新冠感染激活了抗肿瘤的免疫反应,在杀灭新冠的同时,也杀死了癌细胞。

用小岳岳的话说,就是,

这么神奇吗~

正因为医学有时候不那么精准,所以有时候只能人为定义。

比如,保险里官方规定了20多种重疾理赔标准,很多标准里都有天数的要求,比如较重的急性心肌梗死,有一项指标是左心室6周都无法正常收缩,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是要确诊天后仍然残留某一症状...

严重脑中风在新定义下的理赔标准

你要是问我为什么非是天,而不是天、天,那我还真不知道,但不管你接受不接受,这20多种重疾的理赔标准都是官方定义的,可不光是保险行业定的。

你要是说恰巧天后,后遗症大大减轻,没有出现肌力水平下降,语言功能丧失,生活能力丧失等标准,保险公司还理不理赔,这我也不好说。

我要是看到有案例了,会跟大家分享。

不过除了官方规定的20多种重疾以外,保险公司通常还会自己规定某些病症的理赔标准,消费者要是研究条款的话,会发现各家保险公司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同样一种疾病,有的可能宽松点,有的可能严格点。

对于投保人来说,倒不必过于苛求各种疾病的理赔标准都完美,大家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去一一对比条款的严格程度,而且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律是偏向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

比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就规定了,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也就是说,不管保险公司在条款里是如何规定某一疾病理赔标准的,都应该符合当下的医学诊断标准。

很多严格按照条款来说不该赔的疾病,要是法院认为该疾病的理赔标准,与当下的医学标准差距过大、太严格的,法院都不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毕竟投保人是没有专业背景的,保险公司不能利用自身信息差的优势在合同里设置弯弯绕绕,这时候没有“契约精神”,只有“公平正义”。

所以对于保险,大家犯不上有太大抵触。

保险公司有时候是相当弱势的。

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扫下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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